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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厦府办〔2008〕87号 2008年4月23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使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市政府公报免费发放到区属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并在市、区级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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