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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1)。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厦门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2)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通过行政中心文件交换站或信函邮寄方式回复报送单位;对网上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交接记录,双方可自行上网打印交接单。

  第十一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1
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应采用如下文件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PDF、GW、CEB、DOC、XML、G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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