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市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在接到考评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监察局,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一条 考评对象违反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
《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项目
| 具体内容
| 评分标准
|
组
织
领
导
(15)
|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3分)
| 工作机构不健全、部门责任不明确、无经费保障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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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保密审查、材料送交、内部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制度。(3分)
| 有1项制度不落实扣1分
|
制订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目录、指南、依申请公开办法明确,并及时更新。(5分)
| 1项不明确、不公开或未及时更新,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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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属单位或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指导和督查。(4 分)
|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考评中,所属单位被扣分的,有1个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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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的
内
容
(50)
| 按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30分)
| 1项内容未按时公开扣1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1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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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布的依申请公开办法及时办理个人和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0分)
| 未按规定办理的,1次扣1分
|
公
开
的
形
式
(15)
| 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可通过网上查看。(5分)
| 无专栏或网上公开内容更新不及时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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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应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切实方便群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公开信息。(4分)
| 无查阅场所的扣2分,上班时间查阅场所无人的,发现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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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办公场所或办事窗口以公开栏或触摸屏等方式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内设机构分布情况、工作职责、办事流程图。(3分)
| 1项内容未公开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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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公告公报、新闻媒体、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宣传册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3分)
| 其中1种公开方式都没有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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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管
理
(20)
| 按要求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上级要求的有关材料。(3分)
| 1次未按时上报扣1分
|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6分)
| 投诉被查实的,1次扣1分;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纠错或改判的,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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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所属单位和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的责任追究。(4分)
| 有过错未追究责任的,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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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3分)
|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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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向市政府网站、公报及设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并及时更新。(4分)
| 未按规定送交或及时更新的,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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