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机关、政府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市效能办承办,从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评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
《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市政府网站抽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和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效能建设办公室下发考评结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