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1
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应采用如下文件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PDF、GW、CEB、DOC、XML、GD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DBF、EXCEL 、XML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
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附件2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 份;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 条。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使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市政府公报免费发放到区属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并在市、区级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