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
《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公报》、《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宏网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电子文本,不能通过金宏网送交的或未能形成电子文本的公文或信息,应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1)。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厦门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2)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通过行政中心文件交换站或信函邮寄方式回复报送单位;对网上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交接记录,双方可自行上网打印交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