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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3.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编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行,每年由市规划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编,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政府审批。

  (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1.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办理规划许可。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局办理。其它区域的规划许可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规划局具有督查、监管的职责。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村庄建设及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

  3.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规划行政效能。

  六、严格城乡规划监督执法管理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进行过规划许可,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于经确认为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尚可拆除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可予以没收;同一建筑物中超建部分不能与整体分割的,没收超建面积相等的房屋。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没有得到任何规划许可批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下达停工或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违法建设,可采取市区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的方式,予以强制拆除。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规范查处程序和执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查处不力或者明知违法而不予查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规划批后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放、验线管理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竣工验收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道路、绿化、管线、亮化、渣土等建设工程必须纳入规划竣工验收范围,对不申报验收、未执行规划要求或验收中发现问题未整改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并暂停建设单位下一个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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