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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九)加强城市设计,提高建设水平。做好重点地段、大型建筑、中心城区各副中心的城市空间设计、建筑形态设计、天际线设计,确保建筑主风格、主色调既有特色又与周边环境协调。

  (十)加强“城中村”重建改造、整治专项规划研究与编制,大力推动实施“城中村”五年重建改造工程,做到“冻结存量、杜绝增量、全面覆盖、长效控制”。

  四、明确城乡规划编制责任主体

  (一)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昆明城市总体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规划设计,制订全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市级及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根据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相关县(市)区政府参与。各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三)各县(市)区政府在现代新昆明战略发展框架下,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除市统一编制外的各类城乡规划,包括辖区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物流园区控制性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负责提出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空间布局要求。

  五、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批

  1.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除昆明市总体规划区外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3.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区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审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审批

  1.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2.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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