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统筹协调、健全机制的要求,把加快城乡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所有县(市)区成立单列的城乡建设行政机构,逐步建立乡、镇(办事处)级和村级两级建设管理机构。党政领导亲自抓,精心筹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把目标任务逐一分解细化,有步骤、分阶段地认真组织实施。做到责任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注重研究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近期和远期城乡建设中的各项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实施。
(二)宣传发动。各级城乡建设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的决定》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全面开展调查研究,重点组织好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开展好本地区城乡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加快城乡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全面开展城乡地下、地上空间布局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在县城、乡镇建成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土地、各种地下、地上管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做好城乡空间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县(市)区要把加快县城及重点镇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确保项目按审批的规模、标准、内容建设。需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资金配套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确保按时到位。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如有重大修改、变更,须按规定报批。
(五)创新程序性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的服务管理工作。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投标,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的管理规定,严禁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同时,认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按照《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方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