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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管理的意见

  2.2010年前重点完善功能照明,各县(市)区城市公共区域路灯装置率、亮灯率达98%以上;组织完成主城区老旧超限灯具光源的节能改造,严禁安装使用高强度、大功率探照灯和大面积霓虹灯,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应用率达95%以上;更新换代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水泥灯杆、电力共用灯杆以及锈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金属灯杆。

  3.主城区公益性的城市照明电费和维护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符合规划要求的重点区域建筑物景观照明工程同步实施装表计量、统一控制,电费由财政保障;利用市级城市照明控制中心现有技术平台,逐步扩大控制范围,集中统一控制,达到高效节能、资源利用最大化。其他各县(市)区要建立自成一体的城市照明控制系统。

  (六)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工作

  1.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市城管局负责拟定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管养维护;指导、督促各县(市)区道路和桥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工作。

  2.各县(市)区城市道路及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城市道路和一般桥梁的年度管养维护计划,组织实施管养维护;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和桥梁的技术档案。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办法》,负责对辖区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道行为的审批;负责城市道路开挖的审批、收费和修复,并负责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各县(市)区要组建道路、桥梁管养专业队伍,定期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检查,记录、完善辖区城市内道路、桥梁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制订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管养维护。

  (七)规范机动车停、洗车场管理

  1.各县(市)区规划部门要结合片区详细规划和昆明市静态交通规划,根据片区人口密度,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提升档次的原则,做好机动车停、洗车场的规划,最大程度满足片区居民停车和洗车需求。

  2. 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洗车场的管理工作,严禁擅自占道设置停、洗车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规划许可的已建露天硬地化停车场进行生态化改造,拓展城乡绿化空间;新建露天停车场要将绿化工作纳入统一规划。市城管局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停、洗车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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