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城管局负责拟定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要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和管理标准;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核准;会同市规划局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店招店牌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批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2. 各县(市)区利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要严格执行《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行特许经营(招标、拍卖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设置许可证,办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发布登记。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城镇)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审批和设置,并参与验收;对违规审批和违法设置的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3. 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昆明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试行)》要求,负责完成辖区内城市主要街道、县城道路两侧店招店牌的规范和整治;授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属地范围内的店招店牌进行审批和管理;每季度将辖区内审批的店招店牌报市城管局备案。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根据授权,依据《昆明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试行)》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店招店牌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4.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依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县城、乡镇总体规划,2009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辖区内城市、县城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逐步编制并实施乡镇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据详细规划进行初审,上报市城管局核准同意后,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置许可证,并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验收和管理。
(五)城市照明工作
1.除主城四区外其他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管委会,2008年要编制完成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08-2015年)。在规划的指导下,严格实行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制和备案制;实行城市照明企业资质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