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的通知
(沪教委青〔2008〕11号)
有关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目前上海工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教委制定了本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以进一步推动工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现将《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
第一条 熟悉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行为习惯,掌握学生不良行为及其产生的原因、过程。
第二条 公正对待学生,不因学生过去的不良行为而持有偏见。
第三条 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公正处理,不有失偏颇;对于学生的同一错误行为处理,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随意性。
第四条 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贬低学生人格或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第五条 在与学生谈话时,注意仪态,不说脏话、粗话,不使用威胁性语言。
第六条 不当众数落学生。不借学生的生理缺陷和以前的错误挖苦学生。
第七条 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 对于学生的问候,应礼貌应答。
第九条 在与学生交往过程中不随意称兄道弟、出格的开玩笑或有其他过分随便的行为。
第十条 不在学生面前发表对其他教师或学校等的负面情绪。
第十一条 不在学生面前及学生活动场所吸烟。
第十二条 衣着大方、言谈举止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