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1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我市连续3年被省政府表彰为“全省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优秀单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地方和单位事故隐患突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41号)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巩固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