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县政府领导批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责
掌握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决策、部署和措施,向县政府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组织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县政府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法院、县检察院组成。县监察局为牵头单位,并由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李 毅 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赵天祥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房 林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贵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崔文学 县司法局副局长
赵风全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 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县监察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县政府。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县政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