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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县级按种植业、水利、林业、渔业、畜牧业、农业机械等行业划分,整合行业内分专业独立设置、以承担公益性职能为主的各类事业机构,按行业综合设置。
  乡镇级根据行业特点和地区实际,可以跨乡镇按行业设置,也可以以乡镇为单位跨行业综合设置。无论哪种设置方式,同一个县(市、区,下同)内同一个行业的设置模式要统一。(1)跨乡镇按行业设置。根据当地农业自[JP2]然生态区域类型和特色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机构数量和布局。(2)以乡镇为单位跨行业综合设置。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精神,已实行跨行业综合设置的,如果机构运行比较正常,能比较好地发挥作用,可不予调整。(3)幅员面积大、产业特色明显、行业发展任务重、交通不便的,可以一乡(镇)一站。(4)行政区域面积小、农业人口少、农业所占比重低的城市近郊区乡镇,不设独立的行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推广工作直接由县级相应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
  畜牧兽医机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27号)精神,继续完善体系建设。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五)明晰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跨乡镇按行业设置的机构,其人员及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综合设置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实行哪种体制为宜,由县委、县政府确定。
  (六)严格核定编制。科学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各县要按照“整合力量、专业互补、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当地产业特点、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核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按程序审批,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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