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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信息披露范围及内容。

  5、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范围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运行总体情况及收支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和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整改情况等。

  6、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具体内容为: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管理(须与财政部门协调后披露)等情况;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当期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经办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7、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披露。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基金安全、不涉及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隐私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扩充披露内容和范围。

  8、披露内容或事项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可以不披露或暂缓披露。

  三、披露时间。

  9、披露时间:各地应于每年4月披露上年社会保险信息。

  四、披露形式。

  10、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资源,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以及“12333”咨询电话等渠道进行披露,并将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置于社会保险服务场所,供参保对象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11、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制作重大事项临时公告并刊登在主要媒体上,同时登载于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网页至少保留12个月。

  12、公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披露信息中的数据性陈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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