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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15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7年6月,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简称《指导意见》)后,省厅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强调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各级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省厅的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对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利用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信息平台和资源,继续推进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根据《指导意见》有关“各地应于每年4月披露上年社会保险信息“的要求,结合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实际,现将拟定的《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厅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如下:

  一、总则

  1、试行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办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3、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式要方便快捷。

  4、要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目标紧密结合,使信息披露成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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