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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缩写为:PHR(IHLB)

  第十四条 人才强教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人才强教计划各项目验收:

  (一)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市教委每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根据聘任合同和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合同;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关系。考核结果报市教委备案。

  (二)市教委每年对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三)“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过程中,受资助者必须填写《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和《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拔尖创新人才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由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一并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四)学术创新团队负责人应按年度填写《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教委人事处,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市教委委托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资助团队的标志性成果进行评估。

  (五)受资助的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必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年度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受资助对象必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上述受资助者,终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受资助者,终止并追回已经给予的资助。

  (六)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进行自我鉴定;指导教师和接受学校管理部门应对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情况,做出考核评价。结业考核时,人文社会科学类访问学者至少提交两篇达到公开出版的论文,其他学科至少提交一篇公开出版的论文。

  (七)在实施“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项目”时,市教委将定期检查、督促各高等学校、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参加培训人员的实际效果,通过学习考核和出勤考核进行评估,不断予以完善,总结经验,确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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