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禁超标准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购买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严禁以运杂费、装修费等名义肢解车辆价格购买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严禁以购买二手车名义购买和使用车辆价值原值超标准公务用车。
五、严禁豪华装修公务用车。新购车辆,原则上不再进行装修和增加配置,因所购车辆配置不到位的,应严格控制在1万元以内开支。
六、我省属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各单位应大力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对我省对口单位的资金和实物分配的支持。但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不拨付专项经费,只给指标、指定车型要求配备车辆的做法一律不予受理。
七、确因工作需要购买配备和使用特殊车辆的,按照25号文件规定,各州、市、省级机关和中央单位报省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专车专用,并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以备检查。各州、市公车办还须将批准购置特殊车辆的相关档案情况(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和用途等),分别报省纪委党风室和省公车办备案。
八、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凭《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才能办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九、违规处理。在车辆配置中,禁止相互攀比,挥霍公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车辆进行收缴,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二)购买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的。
(四)弄虚作假、肢解车价、购置二手车,或以接待用车为由购置超标轿车和越野车供部门领导乘坐的。
(五)拖欠工资的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或非政策性亏损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本地、本部门违规购车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八)不严格把关,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地区、部门购买超标车或突破车辆编制,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注册、变更或转移登记等为购置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