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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3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下发以来,我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走上了有章可循、规范管理的轨道。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资金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少数地方和单位领导还存在认识不足、执行不力,甚至我行我素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务用车管理,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重申和提出如下规定:
  一、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轿车配备标准:轿车配备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执行。正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副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二)越野车配备标准:省级领导干部使用越野车按照中纪委有关规定办理。厅级单位购车价格严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县处级单位严格控制在35万元以内。
  车辆的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含增值税),不含购置附加费和车辆注册登记所需其他费用。
  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除外)公务用车严格按照编制管理。公务用车必须在编制内购买、配备和使用。确因工作需要超编制配备的车辆,州、市、县(市、区)须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单位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纳入非编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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