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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作为“侨居廉租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作为“侨居廉租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8〕21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作为“侨居廉租房”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6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荔国用[1999]字第220109号使用权证面积725.85平方米、荔国用[1999]字第220110号使用权证面积207.9平方米、荔国用[1999]字第220111号使用权证面积1408.36平方米、荔国用[1999]字第220112号使用权证面积650.55平方米、荔国用[1999]字第220113号使用权证面积534.72平方米及莆国用[2003]字第20032519号使用权证中部分面积5122.62平方米,共8650.474平方米农场用地并划拨给福建省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作为“侨居廉租房”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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