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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31日)废止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六号令)、《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和十堰市《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03)28号〕,结合《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订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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