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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七)全省各级特教学校要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有残疾学生就读的普通学校在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时,应根据残疾学生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测试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现人文关怀。
  (八)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的群众性体育项目。乡(镇)残联应有兼职的残疾人体育指导员,组织、引导农村残疾人参加自强健身体育活动。
  (九)改革完善残疾人体育竞赛制度,发挥残疾人体育赛事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的推动作用。省级每4年举办一届残疾人运动会,各州(市)可申请承办。州(市)、县级也要组织相应赛事,推动残疾人竞技体育的发展。积极承办和参与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赛事和训练。
  三、加强残疾人体育队伍建设
  (十)加大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及训练力度。县级以上残联、体育、教育部门要密切协作,深入基层,认真选拔具有体育运动潜力的残疾人进行系统训练,形成不同年龄段的运动员梯队,使运动员年龄结构趋于合理,优势运动项目后继有人。鼓励各类体育院校及大专院校体育院系招收残疾人学生。
  (十一)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养工作。采取参加全国培训和省内办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努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敬业精神的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队伍,指导和推动各地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建立健全裁判员、分级员等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有关规定,评定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十二)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障问题,对进入中高等学校学习的贫困残疾人运动员申请奖、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优先考虑。
  (十三)加强残疾人体育教育和科研工作。把残疾人体育纳入特殊教育和师范、体育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注意从各类学校特别是特教学校发现残疾人体育苗子,重点加以培养。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工作,提高残疾人体育科技水平。
  (十四)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保证残疾人运动员管理、训练、参赛和有关科研工作需要。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立专门为残疾人体育锻炼和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保证残疾人参加适合自身状况的体育健身活动,改善和增强残疾人的体质和健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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