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信贷服务支持。1、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同时大力推广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2、降低贷款门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信贷给予优惠:(1)放宽贷款用途,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使用小额农贷。(2)对农户资信和信用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用户的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将农户的授信额度由原来的最高1万元,逐步提高到3-5万元,对文明信用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高到10万元。(3)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期限可达3年。(4)实行优惠利率,小额农贷利率上浮幅度严格控制在20%以内。(5)以非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连同地产(不含单独的地产)抵押以及存单质押,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6)开办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7)开办农村资源抵押贷款。如林权抵押、依法可流转交易的水域权抵押、草场抵押等贷款。(8)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要对象,并在支持其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
(四)加强服务,方便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应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条款规定递交资料后,工商登记机关应在20天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五)加大政策和项目扶持力度。1、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省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田基本建设、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项目、农产品标准与认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2、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以及农业机械用油供应。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减免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3、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其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和鼓励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连成销售网络。5、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