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扶持导向。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比重和力度。从2008年起,我市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每年从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服务、实施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要给予重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认证费用补助50%;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认证费用补助100%。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对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农业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放宽对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初加工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生猪合作社社员不征收生猪增值税,对合作社收购贩运生猪的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除实行定点屠宰可委托定点屠宰办公室代征外,一律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合作社兴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政策,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4、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5、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6、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