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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合作社发挥农民自觉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完整产业化经营链。
  4、坚持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发展的原则。主要围绕畜禽、蔬菜、蚕桑、茶叶、水产和以水梨为主的果业等“六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和传统农产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有一定规模和人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5、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一哄而起,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发展。要结合我市实际,抓好一批示范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因地制宜,鼓励各类主体创办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农民的需要和组建条件,鼓励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营销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鼓励种养、购销、农机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兴办,发挥其运销、流通、技术等优势。二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等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组织、技术、资金和场所的优势。三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优势。四是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既要支持发展生产合作型、加工合作型、销售合作型和科技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社,又要鼓励发展产供销结合和农工贸一体化专业合作社。同时要引导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经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主要按农产品交易额分配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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