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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黄冈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相对固定。
  (二)成员单位联络员全会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通报新发布实施的有关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规定、市内外经济犯罪动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影响本市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重大情况信息进行协商和研判,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案件防控工作预案,确保遇有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启动预案,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的具体措施。
  (三)部分单位联络员会议
  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要相对固定,并作为成员单位处理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一联系人。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临时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和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措施等相关工作措施,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协调、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临时会议由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召集。涉及部门少的个别事项,对口单位的联络员也可及时自行沟通协商。
  (四)派驻联络员
  为实现专门会商与日常工作的有机结合,经协商一致,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派驻联络员,并与派驻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联络员具体职责。主要职责:一是参与驻在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疑难案件的研究,协调查处重点案件,与驻在单位行政执法和监管、稽查部门研究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协助确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向驻在单位反馈;二是对驻在单位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可能发生涉案人员潜逃或涉案资金向境外转移等紧急情况的,立即向市公安局报告,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开展调查,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控制措施;三是通过驻在单位协调下属机构向地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线索以及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和查处驻在单位下属机构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四是向驻在单位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掌握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驻在单位对其加强审计、稽查、监管、查处工作;五是双方商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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