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黄冈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黄冈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黄冈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市公安局 2008年2月)
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湖北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及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黄冈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
一、性质和目的
协调会商机制是各有关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使各部门能够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二)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三)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四)与日常协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三、成员单位和职责
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成员单位有: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市公安局为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查办经济犯罪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对成员单位通报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部署开展调查、对可能潜逃的涉案人员或可能向境外转移的涉案资金落实控制措施;向成员单位通报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做好协调会商机制有关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