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黄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积极性,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各部门在本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中推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批准,持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受市政府委托,开展行政执法专题调研活动;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四)应邀参加市直部门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活动;
(五)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工作会议;
(四)获取有关法制工作文件和资料;
(五)对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进行查询或了解;
(六)有权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执法真实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