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共同举办学校和青少年体育竞赛,建立健全各项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四年一次的全市运动会设立中、小学生的比赛项目;每年举行全市田径、篮球、乒乓球等项目的年度比赛;每年举行一次全市各类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比赛;各县(市、区)每年要举行一次中、小学生的田径运动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中、小学生篮球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应积极举行地方特色项目的比赛;全市各中、小学校每学年都要举行两次全校性的运动会。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综合评比制度,把各项竞赛成绩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评比的范围并给予奖励。
三、建立激励机制,营造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
(七)加强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夯实业余训练基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是业余训练的重要基础,要在培养学生对体育项目的兴趣、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学习体育运动的技能、增强体质的基础上,重点发现、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苗子。“十一五”期间,全市共评定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30所,由县(市、区)申报,市体育和教育部门组织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学校将予以授牌并获得体育器材和资金上的扶持。
(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业余训练项目,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按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享受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学校、社会体育培训机构承办市代表队参加省各项比赛,该代表队享受市级业余体校相同的招生政策和相关待遇。
(九)加强教练员和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从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教练员和体育教师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制定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的业务培训计划,通过办培训班、外派学习等途径,更新训练理念,努力提高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和执教能力。注重优秀教练员的引进工作,采取特殊优惠政策引进一批外地优秀教练员,优化教练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切实改善教练员的生活和训练环境,落实国家、省有关教练员奖励、训练补贴、服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制定教练员管理制度,教练员的各项待遇与选材、训练、输送、比赛成绩等各个环节挂钩,做到优胜劣汰、奖惩分明。注重体育师资的配备,各学校必须根据教师配备的标准,配齐专职体育教师,并在福利待遇、课时量计算、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科目教师同等对待。
(十)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考核评估体系,在升学等方面对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给予必要的特殊政策。对获得省运会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的运动员,在三年内可直接升入高中(职业学校)学习,考试成绩达到市级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60 %以上的可进入市级重点中学学习;对获得省年度比赛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在市以上正式比赛中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标准的运动员,在两年内可直升高中(职业学校)学习,考试成绩达到市级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70%以上的可进入市级重点中学学习;对获得全市体育竞赛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在市以上正式比赛中达到国家三级运动员标准的运动员,在一年内可直升高中(职业学校)学习,在报考市级重点中学时降低录取分数线30-50分。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学校不得向体育后备人才收取寄读、择校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