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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常政发〔2008〕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有序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构成人员

  第六条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经协商一致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本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市、辖市(区)政府的,由其指定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构成人员包括:听证人、部门陈述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旁听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旁听人”)和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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