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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 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住房未达标的低收入家庭;
  (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特殊困难家庭;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
  住房未达标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中的被拆迁困难户可放宽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劈户”、军烈属等家庭。
  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申请人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低收入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住房供应情况,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买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仍符合购房条件的,按照可供房源状况,在下一轮中直接确定为购买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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