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10%。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可下浮10%。
第十二条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均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为满足三代同居及四口以上家庭的居住需求,可以适当建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但比例不超过该建设项目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