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税务、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