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莆政综〔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闽政文[2008]59号)及《关于2008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实施意见》(闽模委办[2008]1号),现将有关推荐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本次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工作。评模委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承办具体的评选事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时间要求
省政府《通知》要求于3月15日前向省评模办报送推荐人选。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系统单位务必于3月7日前将推荐人选的简要事迹表、简明情况表(各类人员排序、比例要明确)和典型事迹材料上报,同时附电子文档或电子邮件(市劳模办邮箱:ptszgh205@163.com,联系电话:2692325)。
三、名额分配
省政府分配我市的推荐评选名额35名(其中农民劳模7名)。根据我市实际,按推荐人选实有名额1:1.5比例分配(具体分配名额附后)。
四、推荐要求
(一)严格评选条件。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急。各单位要按省政府《通知》和省评模办的具体评选办法要求,严格评选条件、评选范围和评选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严格推荐程序。要坚持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原则,对推荐人选要在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职工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被推荐的农民劳模人选,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乡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被推荐的居民劳模人选须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三)严格按照各类人员比例要求推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