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铜川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铜川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有关环境。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国家卫生标准,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如河豚鱼、毒蘑菇、织纹螺等含有毒有害的动植物食品与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