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
《办法》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督促街道(社区)积极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
《办法》宣传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在重点管理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组织开展养犬登记和犬只防疫、检疫工作,做好养犬登记、免疫一站式服务点的后勤保障工作;配置必备的养犬管理装备。
(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
《办法》条文进行宣传、释疑;对
《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调查研究,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
(三)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养犬管理运行协调机制,牵头组织
《办法》的贯彻实施。
(四)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日常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使用。
(五)物价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六)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加强对犬只防疫注射;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非法宠物诊疗机构;受理、查处有关犬只免疫和检疫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负责犬只饲养、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根据卫生部门通报的人患狂犬病疫情相关情况,协助乡镇政府确定狂犬病疫点疫区并做好疫情扑灭。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市政道路从事犬只交易行为的查处工作;受理有关养犬影响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放任犬只随地便溺的养犬人,根据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教育和依法处罚。
(八)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行为的,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