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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通过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和有效监督,促进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和谐相处,使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理念深入人心,全面提高市民素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通过加强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管理和服务规范有序,群众基本满意,养犬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止,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力争通过3年努力,《办法》宣传覆盖面达到100%,养犬登记率达到90%以上,捕捉、收容流浪犬达到90%,市民对有关养犬及养犬管理的投诉、举报查处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已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市政、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机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本地区的养犬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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