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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滇客人,除参加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省人民政府宴请1次。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改进学风、会风和文风,切实精简会议,规范公文运转,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副省长、秘书长离省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报告省长同意。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省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省外出,必须事前向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省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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