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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省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省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外出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深入基层,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照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省人民政府组织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五十六条 省长、副省长出访,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省长并报省长和省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出访,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分管副省长同意,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批准,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省长批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省人民政府及各地、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1年内不超过1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照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十七条 省长、副省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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