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并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省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省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九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