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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第三十七条 凡属副省长、秘书长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省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省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县(区、市)及县以下单位参加。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00]178号)等有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人事任免由省长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签;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签。
  第四十二条 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省长审核;一般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省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签。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或需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审签;涉及省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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