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政府州长、市长,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参事列席;可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领导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审议通过省人民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四)讨论确定向国务院或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向省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月中和月末各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州市、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或受省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省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三十五条 规范并减少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省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省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省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省政府办公厅;需要临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省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