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制督察制度,坚持和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