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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的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资格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审核同意的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批。
  对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7913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工程造价资质单位初始申请资质,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以下称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附件资料 企业及人员资料》:
  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报告;
  ②标明页码的申报资料目录;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章程复印件;
  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⑦股东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需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
  ⑧法定代表人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⑩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复印件;
  造价员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复印件;
  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的,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或内退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1专职人员人事存档证明资料:
  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本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并附加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可下载)复印件;
  ○12专职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本造价咨询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附加盖相应社保中心印章的《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可下载)及本年度人员社保缴费发票证明资料复印件;
  ○13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1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复印件;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工程造价资质单位申请延续、升级资质,除提供1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收入完税证明资料: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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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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