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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的有关规定。
  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乙级(含)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审核同意的综合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乙级(含)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综合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7913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以下称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附件资料一 企业及人员资料》
  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②标明页码的申报资料目录;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章程复印件;
  ⑤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⑥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⑦法定代表人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⑧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⑨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
  其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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