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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将申报资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市建委。市建委结合各市级专业部门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其中:涉及消防、供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查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4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批准的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2: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7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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