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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分为初审及复审两个环节,初审工作由建管处审查人员负责,复审工作由资质评审专家负责。在审查同时,将企业资质的基本情况在北京建设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天,对收到有效实名举报的,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在审查同时,对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征询工程项目业主、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征询意见有疑问的工程业绩,进入调查取证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依法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批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4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拥有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应证书、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2)企业完成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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