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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和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拥有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应证书、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2)企业完成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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