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有关标准的通告
(济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和《
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现将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的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标准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4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建筑面积不高于65平方米。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标准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4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