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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有关标准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有关标准的通告
(济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和《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现将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的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标准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4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建筑面积不高于65平方米。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标准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4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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